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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张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张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515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负责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张文杰,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张文杰的准确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