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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梁海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梁海锋,叶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海锋,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叶其秋,女,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梁海锋、叶其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海锋、叶其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主动到庭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2017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宾区法院(2017)桂1302执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