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韦力因与被申请人朱健、牛凤青、史滨、瓜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力,朱健,牛凤青,史滨,瓜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力,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琴(系韦力妻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健,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凤青,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滨,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瓜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再审申请人韦力因与被申请人朱健、牛凤青、史滨、瓜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7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韦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四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朱健、牛凤青、史滨、瓜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韦力主张其与牛凤青、史滨、瓜志等人玩扑克期间晕倒,而三名被申请人均未施救全部走光,其虽在二审期间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申请人韦力的申请理由缺少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帆审判员 范 玲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