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辛为明非法拘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05号罪犯辛为明,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为明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辛为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3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辛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辛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为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