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萨博沃顿涡轮增压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萨博沃顿涡轮增压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叶众道,胡赛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777号原告: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胡成平。被告: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春梅。被告:萨博沃顿涡轮增压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叶春扬。被告:叶众道,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胡赛英,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力叉车有限公司,萨博沃顿涡轮增压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叶众道,胡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