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与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50号被执行人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朱维先,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许可,经理。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刨光村款156737元;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被告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桦甸市胜达木业有限公司先后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