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侯永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侯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负责人邢宗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永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侯永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侯永强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机场路18号院内宿舍楼1-503(房屋所有权证号0201007120),现因被执行人侯永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永强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机场路18号院内宿舍楼1-503(房屋所有权证号02010071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