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先峰与胡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峰,胡桂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526号原告:谢先峰,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桂秀,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宁都县,原告谢先峰与被告胡桂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谢先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峰撤回对被告胡桂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0元,由原告谢先峰负担。审判长 宋寿生审判员 曾勇荣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