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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先峰与胡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峰,胡桂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526号原告:谢先峰,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桂秀,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宁都县,原告谢先峰与被告胡桂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谢先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峰撤回对被告胡桂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0元,由原告谢先峰负担。审判长  宋寿生审判员  曾勇荣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