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高伟与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伟,XX强,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96号原告:李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被告:XX强。被告:李华。原告李高伟与被告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伟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