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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冯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海龙,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35192.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海龙在本市银行、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巴彦县,本院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巴彦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