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彦清与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清,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字第57号申请人:胡彦清,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人,和顺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跃军,该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彦清与被执行人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胡彦清工程款21130元、案件受理费164元、执行费2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1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