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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经理。被执行人:徐庆芳,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张军友,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黄孝正,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凭祥市。被执行人:薛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民再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执14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