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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程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程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程堋,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程堋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