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骏达汽车有限公司、胡云舵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骏达汽车有限公司,胡云舵,薛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阳骏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104国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7055975-4。法定代表人:李绍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云舵,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薛仕安,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骏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云舵、薛仕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31日10时至4月1日10时,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云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2017年4月1日,施红日(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仰义大厦106号阿雪印务,公民身份号码)以845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胡云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BELMBND1AY013736,发动机号AA437863〕归买受人施红日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施红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施红日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税费均由买受人施红日承担。三、原对该车辆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