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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凌晓明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林,凌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林,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晓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洪林因与被上诉人凌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52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洪林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合肥市瑶海区,且即便按照原审法院确定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方也是上诉人方,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凌晓明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凌晓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洪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