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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长惠、叶淑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长惠,叶淑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长惠,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淑彬,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林长惠因与被上诉人叶淑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长惠上诉称,上诉人从未见到过法院公告,上诉人在知道原告起诉后于2017年3月7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超出法定期限。本案双方系投资关系,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使按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不当得利,也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叶淑彬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无法直接向上诉人林长惠送达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6日向上诉人林长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上诉人于2017年3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无权在超出答辩期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对已超过答辩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径行作出裁定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