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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388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正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88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汇鸿大厦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机构代码913207037802980。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敬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远,公司员工。被告:任正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号码320703197509210523,住江苏省连云港连云区。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