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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荣辉与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辉,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825号原告:刘荣辉,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现住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上城国际新世纪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吴建先,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荣辉与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