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瑞青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76号李瑞青:你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对本院(2016)冀刑终153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额合计537754.74元的事实清楚,有国税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发票、已抵扣税款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