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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卯升云与曾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卯升云,曾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卯升云与曾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卯升云,男,1982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佳华,男,1972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卯升云与曾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佳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佳华所有的贵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辆类型:XX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