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丁百聪与李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百聪,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丁百聪,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连大安护运公司员工,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百聪与被执行人李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款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