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丽影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代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影,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影,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光兴,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杨永华,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陈龙吉,男,汉族,1988年8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黄丽影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代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39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