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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丽影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代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影,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影,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光兴,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杨永华,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陈龙吉,男,汉族,1988年8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黄丽影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杨永华、陈龙吉代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39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