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腾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乌后旗阴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腾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乌后旗阴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腾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隋国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乌后旗阴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后旗东升庙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俊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德,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腾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乌后旗阴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民初字第1327民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