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浦峰与李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浦峰,李丙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907号原告:杨浦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证号:03770266。被告:李丙晓(曾用名李晓),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住内乡县(缺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杨浦峰与被告李丙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充飞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