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浦峰与李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浦峰,李丙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907号原告:杨浦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证号:03770266。被告:李丙晓(曾用名李晓),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住内乡县(缺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杨浦峰与被告李丙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充飞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