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与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临武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59号原告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负责人雷裕特,该自然村村长。被告临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成军才,该局局长。原告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诉被告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武县武源乡村头村民委员会村头自然村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审 判 员 谢丰辉助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