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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树生与秦凤利、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生,秦凤利,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树生,男,1938年4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凤墀,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凤利,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刚,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负责人:姜喜春,职务主任。上诉人秦树生因与被上诉人秦凤利、原审第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秦凤利是否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土地转让合同》将24亩土地全部返还给秦树生,以及该24亩土地的粮食补贴、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待遇是否由秦树生享有等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秦凤利已经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证据不足。且本案中,秦树生要求秦凤利返还的59.1亩土地的组成等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树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审判员  杨社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