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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安俊、崔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俊,崔幸福,陈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66号申请执行人:吴安俊,男,1996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政和县。诉讼代理人洪淑贞(特别授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小英(特别授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幸福,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利娟,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刑初507号吴安俊诉崔幸福、陈利娟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25834.11元,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287.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