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李明杰、李松杰、李明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李明杰,李松杰,李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松杰,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明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明杰、李松杰、李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明杰、李松杰、李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563.01元,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44.5元、执行费68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明杰履行案款52107.51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