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545张正辉与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辉,张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2545号原告:张正辉,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告:张万华,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辉诉被告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正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婷婷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