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545张正辉与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辉,张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2545号原告:张正辉,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告:张万华,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辉诉被告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正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婷婷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