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晓峰与单宝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峰,单宝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912-1号原告:朱晓峰。委托代理人:李健民。被告:单宝发。委托代理人:姜亦斌。原告朱晓峰与被告单宝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