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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喜南与张碧芬、徐志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南,张碧芬,徐志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089号原告:王喜南,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碧芬,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徐志渠,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南诉被告张碧芬、徐志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问题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南撤诉。本案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喜南负担9555元。审判长  程秀建审判员  周鸿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洁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