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河北冀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河北冀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350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23年8月2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冀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52号。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河北冀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