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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重庆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重庆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513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洋河东路1号揽胜国际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占丽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行与被告重庆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