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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周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38号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许建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第9层。法定代表人:蒋培毅,经理。被申请人:周毅,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周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周毅价值2236660.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宏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周毅的银行账户存款2236660.3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