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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芮含申请执行郑志国、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芮含,郑志国,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芮含,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郑志国,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王庄镇工业区鹤飞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秦枫立。刘芮含申请执行郑志国、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志国、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芮含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