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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王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王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22号申请人张春燕,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春燕与王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