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王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王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22号申请人张春燕,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春燕与王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