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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谭凤海柳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谭界平,谭凤海,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307XA。负责人:江再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光辉,该支行职工。被告:谭界平,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凤海,男,生于1973年11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柳英,女,生于1977年6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诉被告谭界平、谭凤海、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00元,减半收取120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