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平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其英、沈有山、沈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黔2623执135号被拘留人沈仲,男。被拘留人沈仲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黔2623执135号之一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沈仲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沈仲认识错误,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沈仲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