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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平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其英、沈有山、沈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黔2623执135号被拘留人沈仲,男。被拘留人沈仲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黔2623执135号之一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沈仲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沈仲认识错误,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沈仲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