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1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795号之二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7T1N8T。法定代表人:黄联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斯雅,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后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0992876U。法定代表人:骆鸿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南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东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