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树齐申请李庆财、邹吉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齐,邹吉叶,李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姜树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系雇工,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上屯。被执行人邹吉叶,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雇工,住址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被执行人李庆财,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无职业,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申请执行人姜树齐与被执行人李庆财、邹吉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及其妻子有退休工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再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