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邹玉兰、田书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玉兰,田书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5号申请人:邹玉兰,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田书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人邹玉兰与被申请人田书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书文所有的7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邹玉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书文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瑞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