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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邹玉兰、田书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玉兰,田书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5号申请人:邹玉兰,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田书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人邹玉兰与被申请人田书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书文所有的7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邹玉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书文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瑞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