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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译萱与孙中华、丁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译萱,孙中华,丁宏,钱红霞,丁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单译萱(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晨、张乃久,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中华(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新浦区。被申请人丁宏(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市德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市。被申请人钱红霞(原审被告),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丁宏的妻子。被申请人丁麟青(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海州区。申请人单译萱与孙中华、丁宏、钱红霞、丁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译萱不服本院(2013)海民巡初字第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译萱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代理参与诉讼。2、本案所涉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款项均汇入丁宏个人账户,并用于丁宏个人偿还债务及其他使用。故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2013)海民巡初字第0505号民事判决,并再审本案。本院在审查中,调取了原审卷宗材料,询问了当事人,经过审查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书送达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且其不存在法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申请人单译萱认为诉讼委托书非其签名,却无证据证实,故对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译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陈宽卓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