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恒威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20号申请人: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佳木斯市恒威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赵长军。申请人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木斯市恒威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郊区长发镇新河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的两座烘干塔、两栋库房、两栋锅炉房、一栋办公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佳木斯市恒威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佳木斯市恒威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郊区长发镇新河村的土地17937.3平方米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的两座烘干塔、两栋库房(面积分别为1200平方米和1000平方米)、两栋锅炉房(面积分别为3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一栋办公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实际测量为准。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二、查封申请人佳木斯市吉庆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沿单社区办公楼房一栋(佳房权证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302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