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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许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许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97号原告:方某,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被告:许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杨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许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1.78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