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许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许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97号原告:方某,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被告:许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杨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许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1.78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