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25号被执行人:彭莹本院在执行彭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