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娜,李慧,高名澍,高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娜,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慧,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名澍,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来,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路娜、李慧、高名澍、高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翟慎平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