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在徽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陵县工山镇冲口铜矿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