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邹雄滨与黄子开黄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雄滨,黄子开,黄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6251号原告邹雄滨,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王继来,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子均,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黄子开,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黄子元,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子开向原告返还借款15万元;2、被告黄子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被告黄子元对被告黄子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等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涉案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5年4月23日起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子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雄滨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子元对被告黄子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1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陈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