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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满根、沈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满根,沈茶根,胡满根,沈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胡满根,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沈茶根,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胡满根与被执行人沈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