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满根、沈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满根,沈茶根,胡满根,沈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胡满根,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沈茶根,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胡满根与被执行人沈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