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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士杰、郑家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杰,郑家军,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215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杰。被执行人郑家军。被执行人曹静。申请执行人刘士杰与被执行人郑家军、曹静之间的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5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21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